一、我校制定《上海政法学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我校制定该使用办法的依据是:《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以及《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4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沪教委基〔2015〕30号)等文件规定。
二、将于什么时间开始使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招生,使用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上海市的统一要求,我校将自2017年起在上海市的春季招生自主测试和秋季高考招生的专业调剂录取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参考,使用的省(市)范围还包括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市)。
三、上海政法学院主要考查学生哪些方面的素质?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有哪些主要的关注点?
对于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考查内容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即“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同时,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围绕“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具有法治精神、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突出我校特色,着力选拔和培养适应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优秀人才。
另外,在上海市春季招生的我校自主测试中,我校还注重考察学生的创新潜质、逻辑思维能力、气质仪表与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英语应用能力等方面。具体要求详见经市教委审核通过、我校对外公布的春季招生章程。
四、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如何做到科学、公正?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我校将依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提供的信息,组织评审专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考察,并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具体的使用办法将在相关的招生简章中予以说明并公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校将按照“阳光招生”政策,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制度,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校监察室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科学。
咨询电话:39225351、39225175
上海政法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